使用他人商标作为门面广告是否属于侵权,要看对方商标是否已经注册,是否会对公众造成误解。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使用与另一种商品的名称或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误导公众,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所以,如果对方的商标已经被注册,行为人的行为足以误导公众,那么用对方的商标做广告的行为就是侵权。但是,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误导公众,只是善意使用,那么使用他人商标作为门面广告就不构成侵权。
如果对方的商标没有注册,那么用别人的商标做门面广告不属于侵权,但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六条
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作为另一种商品的名称或者装潢使用,误导公众,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