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
2021年6月
孙在平台店买的。
孙在平台店买的。
6斤各种口味的小龙虾。
6斤各种口味的小龙虾。
支付元
支付元
收货后发现
收货后发现
外包装上没有小龙虾。
外包装上没有小龙虾。
制造商信息和产品执行标准
制造商信息和产品执行标准
生产日期和营养成分表
生产日期和营养成分表
而且标签上注明保质期是15天。
而且标签上注明保质期是15天。
与其宣传的12个月保质期不符。
与其宣传的12个月保质期不符。
孙一气之下向法院起诉。
孙一气之下向法院起诉。
理由是该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理由是该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要求公司退还货款人民币,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要求公司退还货款人民币,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法院审查后发现,产品包装上的标签标注了产品名称、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方法和食用方法,但未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此外,包装上注明保质期为15天,而在孙购买小龙虾的订单截图中,“产品详情”显示保质期为540天,下方宣传图片的“产品信息”一栏注明保质期为“冷冻12个月”,“标准码”一栏为空白。
法院审查后发现,产品包装上的标签标注了产品名称、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方法和食用方法,但未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此外,包装上注明保质期为15天,而在孙购买小龙虾的订单截图中,“产品详情”显示保质期为540天,下方宣传图片的“产品信息”一栏注明保质期为“冷冻12个月”,“标准码”一栏为空白。
武陵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提供的产品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产品包装标签上标明的保质期与其宣传页上注明的保质期不符,故上述小龙虾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公司作为食品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进货查验义务,其行为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故判决该公司返还孙的货款,并支付货款的十倍,共计人民币。一审宣判后,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达成调解。
武陵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提供的产品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产品包装标签上标明的保质期与其宣传页上注明的保质期不符,故上述小龙虾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公司作为食品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进货查验义务,其行为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故判决该公司返还孙的货款,并支付货款的十倍,共计人民币。
一审宣判后,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达成调解。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规定,生产经营中未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明确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但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误导消费者的缺陷除外。本案中,销售者提供的食品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食品包装上标明的保质期与销售者宣传中标明的保质期不一致,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法律禁止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作为销售者,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规定,生产经营中未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明确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但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误导消费者的缺陷除外。
本案中,销售者提供的食品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食品包装上标明的保质期与销售者宣传中标明的保质期不一致,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法律禁止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作为销售者,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
[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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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这篇文章是为了传递更多的信息。如有标注错误或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持权属证书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你。电子邮件地址: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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