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决定核准公司设立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决定之日起10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营业执照;决定核准公司变更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换领营业执照。
决定核准注销公司登记的,颁发《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预先核准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扩展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经过批准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经营范围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在报送审批前应当进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
第十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或转让。
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