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程序是企业名称登记的特殊程序。始于198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名称预先登记。经国务院批准,199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号文作了进一步规定。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提前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预先单独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核准后,保留期为一年。这时可以在企业注册前单独注册名称。但这种单独的预先登记并没有作为专门的名称核准登记程序,单独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程序和操作性规定在《条例》中较为粗糙。实践中,国内企业很少使用这一程序,除了外商投资企业一般在企业注册前单独申请名称登记。
公司名称登记的预审程序:
第一步:咨询后获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提交名称登记材料,接收《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按照《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股东和发起人的设立单位资格证明或者法人资格证明以及自然人的身份证明;003010,代理申请业务。
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自受理企业提交的全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审核通过,发送至《指定(委托)书》;如果拒绝,发送至《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企业有正当理由未在6个月内完成设立登记的,可以在保留期届满前申请延长保留期,延长的保留期不得超过6个月。
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登记不在同一机关办理的,企业应当自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加盖发证机关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未备案的,其企业名称不受保护。
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所反映的行业或者特殊组织形式需要报经核准,申请人不能提交相应的核准文件的,申请人取得的《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无效。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企业名称,并重新申请企业名称预先公告。
其主要意义在于,如果不进行名称预审,可能会发生公司名称被其他公司抢先申请审查登记的情况,影响公司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后期发展。如果需要办理公司注册名称预审,可以参考上述流程。更多相关法律问题,请咨询https://www.zhucesz.com/企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