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禁止和限制规则》第12条是:
第十二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两个以上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组成。行政区划、行业和组织形式不得作为名称。
2017年7月3日,国家工商总局就《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10日。
其他规定:
第四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下列情况适用于本条款的规定:
(一)与在同一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已经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经申请但尚未核准。
(二)与被撤销注册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同名。
(三)与同一个登记主管机关的企业更名未满一年的同一行业的原名称相同。
(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同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