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起名核名

公司起名_公司起名字大全免费

工商核名

公司核名_工商核名查询系统官网
开公司想不出好名字? 企名网为您推荐
已为 家公司推荐名字
如:贵州企通达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城市是“上海”,行业是“科技”
公司起名,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工商核名

非常重要,真实有效的号码才能收到核名结果

查询成功

稍后将有工作人员告知您查询结果,感谢您的耐心等待!

公司名字错误扣税

发表日期:2022-11-16 12:07:41

离职后由原单位补发的工资(奖金)适用哪个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个问题在微信群和朋友圈经常被网友问到,但我之前并没有多想。今天又看到一个网友问这个问题,问的比较详细:

请问:公司直接按照劳务收入申报2020年业绩,导致我缴纳20%个人所得税,合理吗?

具体来说,过去公司的‘经营业绩’是年终一起计算分配的,但2020年的业绩是分两次分配的,12月15日分配一部分业绩,2021年1月28日分配剩余业绩。因为我是2020年12月初离职的,2020年的这部分业绩是2021年1月发给我的,公司按照劳务报酬收入申报扣除了我20%的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公司申报填的是我2020年的工资,我一年就有6周不用交任何税。因为公司现在申报,我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合理吗?

所以,这个问题真的引起了我的兴趣。稍微分析了一下,下面是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首先,理解为“剩余演出于2021年1月28日上映.如果2020年的工资和薪水一起申报,我一年6周都交不了个税”3354错了。

这样就确定了获得相关税款的期间。

2021年1月28日公司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薪金或报酬所得,计入个人2021年的所得,不计入2020年。

向个人发放工资的时间为2021年1月28日,即2021年1月发放的个人收入。扣缴义务人实际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的当月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的支付期。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代扣(代扣)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将每月或者每次扣缴的税款于次月15日前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可见,支付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后的次月15日为上月代扣(代缴)税款的申报期。

据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毫无疑问应该是上月代扣(代缴)的税款,而众所周知,这种申报缴纳税款的期间必须是上月,即代扣(代缴)税款的月份为纳税期间。

所以很明显:

扣缴义务人实际支付工资(劳务报酬)给个人的当月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的实际支付期;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在支付工资(劳务报酬)时依法扣缴(代扣)税款,所以实际支付工资(劳务报酬)的当月为应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

扣缴义务人应在扣缴(预扣)个人所得税次月的(15日前)申报纳税,即已扣缴(预扣)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

从上述“实际缴纳期”、“纳税期”、“申报缴纳期”可以看出,扣缴义务人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属于哪一年哪一月,即大家常说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期(如果当月实际支付了上月的工资,则工资期属于最后一个月;支付上一年度的绩效和奖金,属于上一年度,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扣缴无关。

个人所得税涉及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的实际支付期、纳税期和纳税申报期,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无关。

综上所述,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在实际支付期间计算并扣缴个人所得税

至于员工离职后返还给员工的报酬(现金、实物福利和其他经济利益),究竟是作为工资、薪金收入还是劳务报酬收入,确实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在我看来,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收入来对待。原因如下:

之所以对离职员工在任职期间支付的报酬的性质存在争议,即属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还是劳务报酬,是因为该人在获得这些报酬时已经离开了公司,此时不再受雇于支付个人收入的单位。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其他与职务或者受雇有关的所得。第(二)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设计、装饰、安装、绘图、化验、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课、翻译、审稿、书画、雕塑、影视、录音、录像、演出、广告、展览、技术服务等。

区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收政策原则如下: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的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工作和受雇取得的报酬;劳务收入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能,提供各种服务所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有雇佣关系,后者没有。

的确,当员工离职后得到原雇主或用人单位补发的薪酬时,该员工此时已不再是用人单位的员工或被用人单位聘用。由于支付该收入的用人单位与获得该收入的个人之间不存在雇佣、雇佣关系,因此似乎应该作为劳务报酬处理。

但仔细分析可以发现,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其他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这里规定的不是与职务或者从业有关的收入是工资、薪金收入,而是与职务或者从业有关的收入是工资。

即个人的收入是“因其就业”而取得的与就业有关的收入,即工资、薪金所得。没有硬性要求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收入为工资薪金所得。说白了,扣缴义务人基于雇佣关系支付给个人的与雇佣有关的所得,就是工资、薪金所得,即与雇佣有关的所得,应当是任职和受雇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支付时间不影响对个人所得性质的判断。

诚然,当员工离职后获得原雇主补发的薪酬时,该员工已不再受雇于该公司。但是,为什么前雇主要补发这部分报酬呢?是因为补发的这部分报酬本来就是员工因在本单位的职务或任职而应支付给他的与职务或任职有关的收入,是因为计算报酬的方式和时间的关系,在他离职后才补发的。

虽然员工离职后公司支付了这部分收入,但支付的部分收入仍属于员工的雇佣期间,因此不改变扣缴义务人基于雇佣关系支付其在雇佣或雇佣期间本应支付给个人的与其雇佣或雇佣有关的收入的性质。

综上所述,单位应当向离职后的员工支付离职后相关报酬(工资、薪金、绩效、奖金等工资薪金收入),并应当在支付当月按照工资薪金收入而非劳务报酬收入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此外,2021年底前,鉴于个人取得年度一次性奖金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可以选择适用于年度一次性奖金的特殊计税方法,具体应与职工协商后确定。

最后说一个既相关又不完全的问题。个人所得税按照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缴纳。虽然预扣了税负,但劳务报酬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似乎高于工资薪金所得。事实上,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这两项收入将全部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进行合并计税。而且一般工薪阶层,劳务报酬所得并入综合所得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负担比工资薪金所得并入综合所得要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