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加工或分装时如何识别假农药登记证生产的产品?
1.《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农药生产,包括农药原药(母药)、制剂加工或者分装的生产。”即原药(母药)生产,制剂加工或包装。
2.《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委托人应对委托加工和包装的农药的质量负责。”这里有三点。一是原研药不能委托生产,只能委托制剂加工或包装。二是委托方应具有农业农村部颁发的农药登记证,受托方应取得省级农业农村厅颁发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并与委托生产剂型一致。如果委托人的注册证书上注明是水剂,受托人的生产许可证上必须有水剂生产剂型。三是委托方加工包装的农药质量负责,即农药质量有问题,主要由委托方承担处罚。
3.《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许可证组织生产,保证农药产品与注册农药一致,并对农药产品质量负责。”即受托方必须按照委托方的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
103010第五条规定:“农药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经农业部批准。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批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和批准日期。”第九条规定:“除第八条规定的内容外,下列农药标签还应当符合相应要求: (六)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明受托方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受托方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加工和分装日期;”这里说明一下:第一,委托加工或包装的农药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是农业部批准的,不能更改。第二,标签或者说明书除应当包括委托人注册证书批准的标签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受托人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加工包装日期。第三,标签二维码中,第8位是生产类型。“1”代表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生产,“2”代表委托加工,“3”代表委托包装。你应该填写2或3。
四。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加工或分装农药的协议。受托人要办理农药委托加工,受托人必须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在协议中注明;农药的包装设计和商标使用(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中不得使用未注册商标)等。使用受托方的,应当在协议中注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建立农药生产、经营、购销台账,做到账实相符,产品可追溯。
作者:杨李箭返回企名网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