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到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分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工商分局企业登记大厅按以下原则负责登记:
(二)行政许可项目的名称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3)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
(4)登记机关、经办机构及层级分工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1.以“中国”、“中国”、“中国”、“国家”、“国际”等字样为前缀;
2.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国”、“中国”、“国家”等字样;
3,不含行政区划。
(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除国务院批准的企业名称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1、冠以同级行政区划;
2、符合下列条件的具有同级行政区划:
(1)使用控股公司名称中的字号;
(2)控股公司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三)市工商局、区工商局核准下列企业名称,按照以下原则分工负责(具体办理机构为登记机关企业登记大厅):
1.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认证中介机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由市工商局核准;
2.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公司或非法人企业法人名称,可由区工商局或市局核准;
3.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公司、原区属企业、区属控股有限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名称,由区工商局核准;
4.企业集团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5.本地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单位的,其名称由企业登记机关核准;
6.外国企业在厦门设立分支机构或营业单位的,其名称由营业地管辖的区工商局核准;
7.外国建筑业企业在厦门设立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的,其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8.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分支机构由当地工商局批准。
(五)报名条件(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材料目录
1.全体投资者签名《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者签名《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
3.代理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使用“中国”、“中国”、“中国”、“国家”、“国际”字样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
(2)注意事项:
1.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报考人员隐瞒相关信息、提供虚假材料以及以其他欺骗手段报考或骗取报名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申请材料要求
(一)完整材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依据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2)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期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件格式符合规定。
(六)注册程序和期限
(一)当场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考试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与法定身份不符
(11)驳回的批准
(七)许可过程中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1.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当事人有权依法进行陈述和申辩;
2.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依法组织听证;
3.当事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时,有权要求许可部门说明理由;
4.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许可机关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予以赔偿;
6.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7.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当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每个城市的企业名称预核准网站或代理机构都是异地托管,但这是申请企业名称的必经过程。要按规定程序办理,所有材料都要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