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重新工商注册。
与设立分支机构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下:
第七章《中国公司法》分行注册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七条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八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者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发送至《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