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金融魔方见习记者裴蓉蓉
6月11日,河南省科技厅发布《河南省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工作实施细则》,明确省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全省首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包括新认定的企业。
省级专项资金按照各地实际执行补贴政策标准的一定比例,对首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配套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附《实施细则》全文:
河南省首届高新技术企业表彰奖励实施细则及补充
第一条为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省财政设立河南省引导企业技术创新省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专项资金),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配套奖励。为充分发挥省级专项资金的作用,促进奖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办〔2017〕86号)和《河南省企业技术创新省级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办〔2017〕2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省内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中,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企业按《河南省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财政资金奖补具体实施细则》(科〔2017〕53号)享受相关政策,资金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中支出。首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首批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包括新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省专项资金按照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家高新区、郑州航空港区实际执行奖补政策和标准的一定比例,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配套奖补。具体标准如下:
上年度(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一年,下同)销售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当地奖补政策和标准给予配套奖励,最高30万元;销售收入2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企业,配套奖励最高20万元;对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企业,配套奖励最高10万元。
第四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等因素,每年研究确定省级配套奖补资金预分配方案,组织指导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家高新区和郑州航空港区开展具体奖补工作,并对各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家高新区、郑州航空港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奖励与补偿工作,按规定及时向企业拨付奖励与补偿资金,并按规定对企业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下发后,各省、市、省直管县(市)、国家高新区和郑州航空港区按以下程序开展奖励和补偿工作:
(1)各地先按当地政策标准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奖补,并下发资金分配文件。
(二)地方奖励和补贴在本级拨付后,或同时将省级专项资金按实施细则要求拨付给企业。
(三)地方科技部门将本级资金拨付文件和省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省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