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贯彻《商标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现就解决商标和企业名称中的一些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规的保护。
(2)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取得应当遵循《民法典》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其他商标权利人的声誉进行不正当竞争。
(3)商标是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企业名称是区分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它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要素组成,其中字号是区分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
(4)商标中的文字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致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产生混淆(包括可能混淆,下同),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5)前条所指的混乱主要包括:
(一)将与他人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字号的文字注册为商标,使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和商标注册人产生误认或者误解的。
(二)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企业名称,使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和企业名称所有人产生误认或者误解的。
(6)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
(七)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损害在先权利人合法权益的;
(二)商标已经注册,企业名称已经注册;
(三)自商标注册或者企业名称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请求(包括已经提出但尚未处理的),但恶意注册或者恶意注册的不在此限。
(8)商标注册人或者企业名称所有人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并附具其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九)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跨省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需要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需要变更的,由承办部门会同商标管理部门按照企业名称核准权限实施,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企业注册局备案。
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管理部门承办需要保护企业名称权的案件;应当撤销注册商标的,由承办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决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会同企业注册局按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违反商标管理和企业名称登记的有关规定,使用商标或者企业名称造成混淆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