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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权纠纷律师事务所

发表日期:2022-11-16 14:24:46

企业名称权纠纷案-道多案

江苏道多事务所承办邓超

【成功案例的原因】透彻的法律分析,恰当的工作方法,争取最好的办案结果。

【基本案情】B公司诉称,A公司是B公司的股东之一,是B公司的副总经理,管理B公司的销售业务,之后A公司成立了C公司,经营与B公司类似的业务.利用A在B公司工作期间获得的客户信息,冒用B公司的名义向客户D发送《公司更名通知函》,通知客户D B公司已更名为C公司,通过欺骗手段,使B公司的客户D与其进行交易, 导致原属于乙公司的业务受到损失,乙公司认为甲公司、丙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乙公司的合法利益,侵犯了乙公司的公司名称权,给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丙公司赔偿.A委托我们帮助A具体处理这个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和工作方法】我们认为,第一,根据乙公司投诉甲公司“冒用乙公司名义向客户D发送《公司更名通知函》通知客户D乙公司已更名为丙公司”的事实,可以发现《公司更名通知函》不是以甲公司或丙公司的名义发出,而是盖有乙公司的印章,所以从形式上看, 《公司更名通知函》是以B公司的名义出具的,这样B公司认为A公司和C公司的行为侵犯了B公司的企业名称权。 是否有事实依据值得商榷。第二,虽然A是我们的当事人,但是我们还是要明确,A的行为是非常错误的。第三,虽然甲方的行为非常错误,但很可能甲方会为此付出相应的法律代价。但是,即使甲方需要为此付出相应的法律代价,那么,甲方需要付出的法律代价,应该是根据法律规定最合适的代价,而不是被放大的代价。这是根据职业道德和执业要求应该做的具体工作。

承办具体案件的邓超认为,首先,由于《公司更名通知函》不是以A公司或C公司的名义出具,而是加盖了B公司的印章,《公司更名通知函》是以B公司的名义正式出具的,因此,A公司和C公司不存在擅自使用B公司姓名权的问题。据此,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认定甲公司、丙公司未擅自使用乙公司的企业名称权,甲公司、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其次,甲方需要付出法律代价的事实依据应该是A公司和C公司存在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或侵犯b公司商业秘密等行为,据此,甲方依法可能要付出的最合适的代价一般会有两种结果。一是情节严重的,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情节轻微的,只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如果B公司坚持追究A公司和C公司的法律责任,那么就让A公司依法承担最合适的价格,而不是被放大的价格。我们仅以甲公司、丙公司在法律程序上没有擅自使用乙公司的企业名称权为由,请求法院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这显然是不合适的。正因为如此,乙公司很有可能以甲公司、丙公司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或侵犯乙公司商业秘密为由,提起法律诉讼,依法追究甲公司、丙公司的法律责任,因此,要让甲方依法承担最合适的代价,而不是被放大,需要进一步深化案情,加深对本案法律后果的认识,从而找到最合适的工作方法。

根据上述分析意见,A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表示愿意配合邓超进一步深化案情,加深和把握对本案法律后果的认识。以便找到解决问题的最适当的办法。

通过对案件的深入调查,邓超发现,虽然A通过其在B公司工作期间获得的客户信息,冒用B公司的名义向客户D发送《公司更名通知函》,并告知客户D B公司已更名为C公司,但C公司与客户D之间的实质性业务往来并不大。所以,首先,本案的法律后果排除了行为情节严重,甲方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邓超的这个分析意见,让大松了一口气。

根据本案事实,邓超向本案审判长提出:

1.因甲公司、丙公司不存在擅自使用乙公司企业名称权的问题,法院应以甲公司、丙公司擅自使用乙公司企业名称权为由,驳回乙公司的起诉。

2.鉴于甲方对其错误行为的认识,以及C公司与客户D之间的业务往来实质金额并不大,希望本案主审法官向B公司传递一个信息,即B公司可能不必重新选择起诉理由或变更诉讼请求来处理问题,因为这样做,诉讼成本和结果的性价比可能与B公司不相等。

3.建议本案主审法官安排一次机会,对A公司和b公司进行一次调解。

本案审判长采纳了邓超的建议,组织甲公司和乙公司进行调解。

【案件处理结果】经法院调解,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协商解决问题而非诉讼的共识,乙公司向法院撤回对甲公司和丙公司的诉讼。回到企业https://www.zhucesz.com/看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