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超开,可以要求对方开具红字发票抵扣超开金额。
由于作废专用发票的条件相对严格,一些纳税人往往发现发票有误,已经缴纳了税款。对于此类不能作废,需要重新开票的发票,卖方应先开具红字发票冲抵原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专用发票。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的。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销售部分退货并发生销售折扣的,购买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报单)。
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的条件是,申请表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结果要么是“认证一致”,要么是“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一致”,要么是“专用发票代码和号码认证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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