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企业名称”。
举个例子:如果A公司有XXX有限公司的名称,那么B公司无法验证XXX有限公司的名称,这就需要A公司的授权,B公司的名称才能被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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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的法律意义
企业名称是企业在经营中使用的名称,即企业在合法从事经营活动时,用以签约或被代理人用于与他人进行交易的名称。企业必须有一个名称,用以自我推荐,并与其他交易实体相区别;否则,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会有诸多不便,也会给交易秩序带来混乱。因此,企业名称是《商业登记法》规定的主要项目之一。当事人应当依法登记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主管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或者处以罚款。
企业名称登记可以防止他人利用其名称进行不正当竞争,影响其商业信誉,侵犯其商业利益。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企业享有使用权,具有两种法律效力。
1.独家效果。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具有排除他人以相同或者近似名称注册的效力。103010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且不得与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同行业企业的登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根据该规定,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后,同行业其他企业在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内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申请登记的,主管机关不予登记。
2.救济效力。企业的名称权是通过登记创设的,可以用来排除他人使用同一名称经营同一业务。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请求主管机关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如有损害,企业的姓名权所有人可以要求赔偿。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百度百科-企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