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公司的公司名称有什么要求?
分支机构属于企业名称的要求,是为了表明是某公司的分支机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法人,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采取按业务经营的分类和地域范围在公司内部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模式,进行合理分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注: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的规定,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二、侵犯分公司商标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侵权的构成通常包括以下要素:
(1)造成损害或者即将造成损害,即侵权行为已经对商标所有人造成损害或者即将造成损害,可以表现为产品销量减少、利益减少或者商标声誉下降等。
(2)违法行为,即行为人在没有许可或者其他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客观上行使了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
(4)主观状态,包括过错和无过错。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或者干扰、阻碍商标所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引起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变更注册商标,并将变更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总之,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给对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侵犯了企业的商标权,商标注册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