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理条件
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即可提出申请:1。申请人有依法选定的企业名称;2.申请人具有与所选企业类型相适应的主体资格和身份。
二。搬运材料
原件,由所有投资者/经营者签署
收到复印件时,经办人/代理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复印件,由经办人/经理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复印件,加盖会员单位公章,经办人/经办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原件,加盖申请加入团体的成员单位公章。
原件,加盖母公司公章
收到复印件时,应核对原件,由经办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复印件,加盖代理机构公章,由代理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原件,由机构盖章
复印件的,要核对原件,由经办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办理流程
在线处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珠海市工商局网上注册大厅在线填写工商表格并提交电子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登记机关将对网上填写的申请文件和材料进行初审。
2.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将通过网上登记大厅即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通过初审,并告知申请人到窗口提交纸质文件。纸质文件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材料后1-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登记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到现场领取;不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窗口处理过程
1.登记机关应当通过窗口受理办理该行政许可的申请,并按照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
2.登记机关将根据对申请材料的核实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决定受理,并颁发《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的人当场更正,并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在1-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完整的申请材料是指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公布的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期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件格式符合规范。
4.登记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并准予许可的,发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当场领取。如果许可
第五条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一)行政区划相同的企业名称;(二)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的同级行政区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103010(2017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经过批准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经营范围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在报送审批前应当进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
103010(2017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条企业法人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申请登记的企业法人名称应当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经核准登记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批前,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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