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许多社会实体从事与不良资产相关的业务。出于某些原因,他们大多倾向于在注册公司名称中加上“资产管理”字样,或者注册为资产管理公司。
1999年以前,我国常见的资产管理公司主要是保险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或地方政府设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应该说,这些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是债权投资、股权投资、房地产等优质资产。
1999年,“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成立,接收并处置相关银行的不良贷款。不良资产的概念逐渐被引入国内市场,这也标志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出现。由于这些不良资产是银行的不良贷款,这项业务通常被称为不匹配资产。在违约债权的表面下,存在着折价差价、质押资产和相关产权等价值资产,吸引了大量的社会投资者。
因此,资产管理公司的概念更多地转向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的专业化公司。然而,还有许多其他类型的资产管理公司不从事不良资产业务。
从业务准入来看,市场主体参与银行不良贷款处置主要受限于银行批量转让不良贷款的阶段,通常被称为“打包”处置,也称不良资产一级市场。
所谓“牌照”,是指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基础。
一家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成立,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在103010分类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归入Z 01类。
所以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营业执照是《金融许可证》。
后续审批新增的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经省级人民政府设立或授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批准,才能获得批量购买和处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许可证”。
因此,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牌照”是银监会的通知和地方政府的批准文件。
上述两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市场上可统称为“持牌”资产管理公司。
其他涉及不良资产业务的企业,无论公司形式和名称如何,即使公司名称中有“资产管理公司”字样,都是“无证”资产管理公司。
不良资产是经济领域的“错配”资产。不良资产的快速有效处置有利于宏观经济的稳定运行,有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整体国民福利的提升。无论是持牌还是非持牌资产管理公司,对其不良资产主业都应给予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