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市场是企业筹集资金的重要平台,是中国经济运行的晴雨表,对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着积极而重要的作用。证券市场由市场主体、证券交易所、中介组织、自律组织和监管组织五部分组成。其中,中介机构多指证券公司。那么,证券公司成立时,其名称中是否必须标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一、证券公司的概念
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专门从事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二。证券公司的设立
证券的设立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经中国证监会审批。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而且,需要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还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章程;
(二)主要股东持续盈利,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三)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备证券从业资格;
(五)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和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和业务范围
1.组织形式
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其名称中必须标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2.经营范围。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证券经纪。
(二)证券投资咨询;
(三)与证券交易和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四)证券承销和保荐。
(五)自营证券。
(六)证券资产管理。
(七)其他证券业务。
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四)至(七)项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第(四)项至第(七)项中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资本。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前款规定的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