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但是如果有具有历史意义的印章需要长期保存,可以申请收藏保存。
根据《印章治安管理办法》中的规定:
第十三条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只能申请刻制一枚本单位法定名称印章。
需要刻制套印或钢印的,按照本办法第七、八、九、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对具有历史纪念意义需要长期保存的印章,收藏保存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予以公告。印章经批准后,不得销毁,申请人应当收集保存。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擅自刻制外文印章或者中外文印章,违反规定刻制两个以上单位法定名称印章的,没收非法刻制的印章,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扩展信息:
根据《印章治安管理办法》中的规定:
第十条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应当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申请备案后,方可启用。
第十五条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在十天内将所有印章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机关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机关予以没收。上级部门或者登记机关应当对返还和收缴的印章进行登记,并在十日内送公安机关备案或者批准刻制。
公安机关应当将返还和收缴的印章预存两年。如无特殊情况,应在预储存期满后销毁。
参考百度百科-印章治安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