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常州市新北区的一家名为“常州华纳刷业有限公司”的制刷企业,被生态环保执法部门罚款1万元,但该公司随后搬离原地址,并以逃避方式拒不履行处罚。
2019年3月11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长信环罚字[2019-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新的制刷生产项目立即停止生产,并对常州华纳制刷业有限公司制刷生产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不合格作出行政处罚10000元,处罚决定书于3月20日邮寄至违法企业,现已查明违法企业已搬离。
2019年10月10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报纸公告方式送达该通知书,并于2019年12月1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10000元及追加罚款10000元。
法院经审查认为,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长信环罚字[2019-037]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60条的规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