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变更后,在网上查到的专利权人也会更新,没有额外的变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在完成本单位分配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中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或者调离原单位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后一年内所作出的与本人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
第十三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十四条除专利法第十条规定的专利权转让外,因其他原因发生专利权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质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