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设立公司,需要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按照提供的使用证明上的地址填写,按照市、县(区)、街道、门牌号的顺序填写。
各省市对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要求略有不同,可参照当地相关政策办理。但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提交方式基本如下:
1、使用自有场所的,提交房屋或土地权属证明;
2.使用非自有场所的,提交租赁、借款合同及房屋或土地权属证明。
3.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可提交购房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屋竣工验收、规划建设许可证等证明文件之一;无法提交上述证明的,可以提交国土房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合法使用证明。
扩展数据
1.企业的住所是指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企业的营业场所是指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
2.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住所,但可以设立多个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当与企业的经营范围相适应。
3.业主将住宅登记为企业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时,应当征得本建筑物内其他业主的同意。
4.没有办公实体的企业,可以以受委托的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或者办公区域作为住所。
供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域名和营业场所登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