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066股票简称:宇通业务编号:Pro 2021-04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1年3月27日和2021年4月2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议案》,同意变更公司名称,修订《公司章程》。上述事项详见公司2021年3月30日披露的《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的公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公告》。
截至目前,公司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手续,并于2021年5月14日取得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具体报名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18823719231D
名称: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地址:郑州市管城区宇通路
法定代表人:唐玉祥。
注册资本:2262931223元整。
成立日期:1997年1月8日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从事企业生产和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饲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改装车、挂车、客车及配件、客车底盘、信息安全设备、智能车载设备的设计、生产和销售;机械加工、汽车及零部件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和服务;通用仪器仪表制造及销售;质量检验服务;摩托车、二手车及配件、机电产品、五金交电、百货、互联网汽车、化工产品(不含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润滑油的销售;汽车维修(限分公司凭证操作);住宿和餐饮服务(限于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证明);普通运费;储存(可燃材料除外);租赁业;旅游业;道路客运;县际不定期旅游和市际不定期旅游;以及软件信息技术、互联网平台、安全、数据和信息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不含固定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详见许可证);兼职保险代理;承包对外工程业务;工程(建设和)管理服务;配套新能源基础设施的设计咨询、建设、运营和维护;通讯设备、警用设备、检测设备的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取得有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必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5月14日
股票代码:600066股票简称:宇通业务编号:Pro 2021-042
宇通客车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实施情况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现金分红人民币(含税)
相关日期
差别化红利转移: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的会期和日期
本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召开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行年份:2020年。
2.分配的对象
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2,262,931,223股为基数,每股现金分红人民币1,131,465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四。配送实施措施
1、实施措施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息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资金结算系统委托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登记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分配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在红利发放日到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暂保管,待指定交易办理完毕后发放。
2.自分布对象
股东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猛狮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公路车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分红由公司直接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等相关规定,持股期限不满1个月(含1个月)的,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次利润分配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现金分红人民币元/股。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份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份额托管人代扣代缴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再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缴纳给我公司,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具有限售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现金分红为人民币/股。
(3)对于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公司统一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现金分红为人民币元/股。相关股东认为其股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在按规定取得股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沪港通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规定,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形式派发,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现金分红为人民币元/股。相关股东认为其股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在按规定取得股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