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中有一个错别字,需要作废并重新开具。
103010(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当月开具专用发票发现错误的,可以立即作废并重新开具。
扩展信息: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
项目完成,所有份数一次性填写完毕。上下两份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单独开具专用发票,并在填错的专用发票上注明“填错作废”字样。如果开具了专用发票,因买方没有索要而作废,也应按填错处理。
需要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有:
一是原发票作废直接收回,重新开具发票。
03010(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售额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况的,如果退回的发票和抵扣符合作废条件,则作废处理;
如果发布时发现错误,可以立即作废。作废的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按“作废”处理,并在纸质专用发票(包括未打印的专用发票)的每份复印件上标注“作废”字样,所有复印件留存。
二、凭买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重新开具发票。
有些纳税人发现发票有误后,往往是逾期未开或者已经抄了税。对于此类无法作废,需要重新开具的发票,卖方应先开具红字发票冲抵原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专用发票。
三。卖方应根据其申请通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然后重新开具发票。
四。如果发票丢失,将重新开具发票。
参考百度百科-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