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将于3月1日实施,释放企业名称资源,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国务院近日公布了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月21日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司法部相关负责人对新规进行了详细解读。
企业名称是一个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显著标志,也是商业信誉的载体,它还包含一定的财产价值。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唐军表示,新公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是对1991年国务院批准的《规定》的全面修订,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注册局局长杨红灿表示:“此次修订的最大亮点是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制度改为企业名称自行申报制度。”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行政许可事项,改为行政机关向企业和社会提供服务。原规定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是指企业在办理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前,应当先向登记机关提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由登记机关对受理的名称进行审查判断,对符合规定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后,登记机关取消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向社会公开了企业名称基本规则,免费开放了企业名称数据查询。企业可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查询、比较、筛选拟采用的企业名称,选择符合要求的企业名称。企业自主判断、决定申报、注册和使用自己选定的企业名称,并承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司法部法制二局局长刘长春说:“此次修订充分尊重企业自主选择名称的权利,进一步释放企业名称资源,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明确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行为准则。”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名称自行申报系统采用的名称并不意味着该名称会被注册。登记主管机关在企业登记时将企业名称作为登记事项之一进行审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登记申请予以驳回并说明理由。唐骏说:“要坚持‘管放并重’的原则。我们可以自主选择企业的名称,而不是随它去。对于企业的名称,由哪些要素构成,以及一些禁止的行为还是有一些规范的,所以管和放都有体现。”
此外,新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还加强了企业名称登记的事中事后监管,明确建立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机制。涉及企业名称侵权的,可以请求登记机关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记者林丽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