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名称不能重复。
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允许其从事一定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没有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或个体户不准开业。他们不得刻公章、签合同、注册商标或做广告。银行不允许开户。
营业执照流程如下:
1.名称核准后,确定公司类型、名称、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比例,即可到工商局现场或网上提交名称核验申请。如果名称验证通过,失败则需要重新验证名称;
2.提交材料。名称核准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网上提交预申请。网上初审通过后,按预约时间到工商局提交申请材料,领取《核准设立登记通知书》;
3.领证,携带《批准设立登记通知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领取营业执照。
所需材料包括: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3.法人股东资格证书或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5.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6.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7.居住使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