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权是指依法注册的企业享有的某一名称在一定区域内的专用权。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将他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试图通过合法的企业名称注册使用他人的商标,导致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
一、相关法律法规
103010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引起混淆的;ll "
2002年颁布的《商标法》第一条列举了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即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中“造成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他损害”的具体行为,其中第一项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
2013年新修订的《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依照《商标法》处理。”
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对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使用企业名称,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信笺、产品或者包装上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与其他企业的注册商标相混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2002第三条规定“从侵权人的行为性质来看,商标与企业名称使用的冲突纠纷主要是通过法律手段侵害他人的商誉,表现为对消费者与商品或者服务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关系的混淆和误解。所以一般都是不正当竞争纠纷,应该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和《民法通则》调整;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单独或者显著使用在与本公司字号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的,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商标法》中指出,“企业名称因突出使用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法按商标侵权处理;未显著使用企业名称但其使用足以造成市场混乱、违反公平竞争的,依法按不正当竞争处理。”
二。处理原则和相关案例
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处理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争议。
案由:康诚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诚公司)与大润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润发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6)胡民众409号]
基本情况:2009年12月28日,案外人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注册取得第5091186号“大润发”商标,核准第35类服务项目。报名有效期为2009年12月28日至2019年12月27日。2013年11月27日,康成公司被授予“大润发”商标专用权。康成公司是“大润发”商标的商标所有人。自1998年在上海开设第一家超市以来,截至6月,中国大陆已成功开设318家综合超市,从业人员超过10万人。“大润发”商标已成为康成公司享有的驰名商标。大润发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14日,在经营中使用上述名称。此外,大润发公司在其网站和实际业务宣传中突出使用康成公司的“大润发”商标以及“大润发”和“DRF”的组合,意图混淆消费者。康成公司随后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均认为,大润发公司、康城公司从事超市经营,属于与“大润发”商标核准的促销(为他人)类别相同的服务;大润发涉嫌商标侵权主要包括:在经营中使用“大润发”、“大润发企业”、“大润发生活超市”、“大润发黄浦店”,以及涉嫌侵权的一级、二级标志。其中,大润发公司在被告1号商标中单独并显著使用的“大润发”字样与“大润发”商标基本相同。大润发公司使用的“大润发企业”、“大润发生活超市”、“大润发黄埔店”等“大润发”字样及被告商标2号均与“大润发”商标基本相同,容易误导相关公众。因此,大润发公司在其经营中使用“大润发”商标以及涉嫌侵犯标识一、标识二的行为侵犯了康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大润发公司注册使用带有“大润发”字样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将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综合考虑被控侵权人的主观故意、“大润发”商标的知名度、相关公众是否可能产生混淆误认、被控侵权人是否有正当理由等因素进行判断。本案中,康成公司早在1998年就进入了中国市场,到大润发公司成立时,已经在中国大陆开了300多家店。销售规模连续多年位居全国连锁行业前列,被评为上海市著名商标,并一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基于“大润发”商标的使用时间、康城公司的经营规模、销售额、市场排名等因素,可以认定“大润发”商标在大润发公司注册时已经成为相关行业的驰名商标。大润发公司作为从事类似业务的竞争对手,明知康成公司已注册使用“大润发”商标,仍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与“大润发”商标相同的字号。主观上执着于“大润发”商标的知名度,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意图。另一方面,基于“大润发”商标的高知名度,被诉企业名称即使规范,仍足以对使用“大润发”名称的企业与康诚公司之间的关系造成混淆和误解。因此,大润发公司使用“大润发”作为名称对康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所述,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是不同的知识产权或民事权利,但都属于商业标记的使用范畴,二者有重叠和冲突的客观基础。因为使用不当,他们可以侵犯他人商业标记的权利范围。如果注册的企业名称本身是不正当的,比如不正当地将他人先前注册的信誉较高的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即使是规范使用,其“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也是非常明显的,足以造成市场混乱,违反公平竞争,依法按不正当竞争处理。如果企业名称使用不规范,将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放大、加粗、扭曲,或者以醒目的颜色突出,或者与企业名称分开使用,或者使用含有该文字的简称,使相关公众对这些文字印象深刻,容易忽略企业名称的其他部分,通常可以认为企业突出使用了这些文字来标识商品(服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属于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