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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名称和公司名称不一致

发表日期:2022-11-17 18:19:01

《不正当竞争与冒用企业资质的法律认定》3354年6月29日下午,“小神仙炖”研讨会在北京史静大厦举行。

当天,主持人王磊介绍了与会嘉宾和研讨会的主题。朱伟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硕士生导师,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院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文化传媒学院院长,北京法理学研究院副院长,中国广告协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院经济法系主任, 硕士生导师、北京开发区法治研究院副院长应邀出席本次研讨会。

北京史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共法律服务部主任陈亮,北京史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兴洲,北京史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诉讼与法律事务部主任熊晃也出席了研讨会。

近年来,反不正当竞争一直是法律界关注的焦点。前不久,朝阳法院受理了一起案件,被告是燕窝畅销品牌小鲜墩。佳明家(北京)绿色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小鲜墩”冒用原告资格,涉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小鲜墩”告上法庭。

今年6月12日,佳明家(北京)绿色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明家公司”)在其官方微信官方账号发布声明显示,深圳市榕树堂滋补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树堂公司”)在佳明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佳明家的名称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信息,以“委托加工”的名义销售“小鲜炖品”。事实上,家明家20至今已经停业,没有生产燕窝的能力和实际行为。

2019年,家明家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小鲜墩”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原告贾明佳认为,被告“小鲜墩”涉嫌冒用原告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资质,在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销售近4年。明佳公司也因其生产“小仙女炖肉”的行为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贾明佳公司认为,“小神仙炖”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犯了贾明佳的企业名称权,影响了贾明佳的商业信誉,要求“小神仙炖”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2019年12月19日庭审时,“小鲜墩”出示了《委托加工协议书》,并声称已支付加工费。贾明佳坚称,他只是把豆浆作坊租给了“小仙炖”。双方不存在委托加工的关系和事实,他也没有收取委托加工费。所谓的“委托加工协议”只有佳明家公司的印章,没有任何签名。且内容自相矛盾,贾明佳不承认协议的真实性。

根据类似案例的情况,主持人王磊总结了本次研讨会的几个话题:什么是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和冒用企业资质的法律问题如何认定?如何识别委托生产加工?在佳明佳公司和“小鲜粪”事件中,小鲜粪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如果双方确实有委托协议,出示是否合法?针对以上问题,研讨会现场进行了讨论。

刘教授认为,目前,“小仙女炖品”的产品是品牌化的。按照常理,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应该看生产厂家而不是商标。所以消费者如果有投诉或者维权,一定要找厂家。其次,如果“小仙人炖肉”确实给家明家造成了民事侵权损失,应当依法赔偿。

朱伟教授认为,“小仙女炖肉”的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明文规定,委托生产加工的企业要有相关资质和生产许可证。当时家明家没有,所以没有正常的委托。后续“小仙人炖”以家明家公司名义申请相关资质,也就是在加了“手续”之后。那么,在没有办理“手续”的期间,是否涉嫌非法经营?同时,燕窝的瓶身上出现了贾明佳的名字,贾明佳并不承认是委托“小仙女炖品”进行生产加工,所以这是典型的冒用他人资质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冒用他人资格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那么如何识别委托生产加工呢?朱伟表示,仅凭协议不能确定委托生产加工的成立,要看实际的加工行为。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里面》的规定,委托加工的食品必须有严格的闭环,全程监管。如果是家明家生产加工,为什么在平台上留下“小仙墩”的电话进行备案等等,而不是家明家的电话?这是一个疑点。另外,委托生产加工要有实际行为和生产能力。目前家明家并没有这样的实际行为。

朱伟认为,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侵权产品、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刘教授认为,要证明双方委托加工食品的关系,最终要看两层证明:一是佳明佳公司与小鲜墩公司签订了食品加工协议的正式证据。第二层是双方事实上形成的权利义务,本质上符合食品加工委托法律关系。从目前的材料来看,双方形成租赁合同关系的可能性较大,即委托加工实际上是租赁。根据当时的租赁价格和当时的市场价格对比,可以看出是委托加工还是只是租赁场地。另外,如果是委托加工,一般要求佳明家公司负责生产人员、流程管理和质量控制。但从家明家公司停产的情况来看,似乎很难成立。如果双方只是租赁,不构成委托加工,那么小鲜盾公司未经佳明佳公司许可,擅自使用佳明佳公司的名称,将构成对佳明佳公司姓名权的侵犯。

研讨会上,主持人王磊和与会的专家学者,结合自己的专业经验,提出了多个话题,并进行了讨论。

首创集团成员陈亮表示:如果冒用他人的厂名或生产许可证,就会误导消费者。我认为这是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混淆他人商品。未经生产许可证持有人授权,在其自身产品包装上或者对外宣传上使用“小鲜盾”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规章制度。

还有一点我认为比较重要的是,食品生产许可是一企一证的原则,即同一食品生产者在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时,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此外,食品生产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出借、出售、出租、转让、伪造或者涂改。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对食品行业的生产加工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马兴洲认为:本案中,是否冒用生产者名称和食品生产资质的问题,事关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应当依法严格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销售资格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依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食品,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请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有必要查明并澄清是否存在委托加工的事实。不仅要看合同加工协议,还要看合同加工事实是否存在。

熊晃表示,关于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弱化了“竞争关系”的前提,而将其落地在“竞争行为”上。冒用类似企业的名称,事实上可能形成“竞争”,导致“混淆”。当满足相关条件时,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本案还应考虑“虚假宣传”。如果家明家并没有实际去生产,而是小鲜墩自己生产销售,只是在各种产品和文件上虚假使用了家明家的名称,那么小鲜墩的行为可能涉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虚假宣传。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家明家实际上并没有生产,被误标为生产厂家。当面对消费者投诉时,责任必须最终追究到“欺诈用户”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