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在作出答复前,招标投标活动暂停。
中标公示的性质是信息性公示,即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中标公示和中标结果公示都是更好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制度。
两者的区别在于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的时间点不同,前者是在最终结果确定之前,后者是在最终结果确定之后;二是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提出异议,但不能在中标结果公示后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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