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微信公众号的使用属于经营目的。第六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混淆行为,可能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与他人有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对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2)擅自使用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包括简称等。)和名字(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别人对其有一定影响的;(3)擅自使用域名、网站名称、网页等的主要部分。其他人对其有一定影响;(4)其他足以误导人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有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微信公众号的使用属于商业目的。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混淆行为,可能使人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与他人有特定联系:
(一)擅自将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作为名称、包装、装潢等使用。对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
(2)擅自使用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包括简称等。)和名字(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别人对其有一定影响的;
(3)擅自使用域名、网站名称、网页等的主要部分。其他人对其有一定影响;
(4)其他足以误导人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有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