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发〔1995〕156号)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的建筑安装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安装业务,不论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上述规定,分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合同。无论总公司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并向施工单位开具发票。103010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缴纳营业税义务的单位是发生应税行为,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该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规定,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有偿提供建筑劳务的,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