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注销税务登记?明文!
一、注销登记应注意: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7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被撤销或者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件、资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根据规定,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关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退(免)税、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应用条件: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不能继续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终止纳税义务。
三。搬运所需的材料:
(一)居民企业
1.自雇纳税人:
(1)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2)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吊销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机关出具的《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正本。(已开具的电子税务凭证不需要提供)(凭证遗失可凭纳税人挂失单办理)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防伪税控系统,如金税卡、IC卡、金税盘、报税盘等。使用货运专用票税控系统和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应提供税控面板和纳税申报表面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提供)
2.企业纳税人:
(1)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103010(一式三份,税务机关两份,纳税人一份)(由已领取“一照一码”新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提供)
(2)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决议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吊销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破产企业需提供《清税申报表》)
(4)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破产清算裁定书》(正本和副本)正本。(已领取“一照一码”新营业执照的纳税人除外)(已开具电子纳税凭证的无需提供)(凭证遗失可凭纳税人遗失声明办理)(已领取“一照一码”新营业执照的纳税人除外)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防伪税控系统,如金税卡、IC卡、金税盘、报税盘等。增值税采用货运专用票税控系统和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
一般纳税人也要提供税控号牌和报税号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提供)
(6) 《国税税务登记证》及附表
(二)非居民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一式两份)。
2.合同、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已提供的除外)。
3.对实行汇总支付的机构和场所,需提供负责汇总支付的机构和场所开具的发票和税款,及其统一清算的证明。
4.《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正本和副本)由税务机关出具。(已开具的电子税务凭证不需要提供)(凭证遗失可凭纳税人挂失单办理)
5.非居民企业提供工程竣工证书、验收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1.《国税税务登记证》 2份。
2.税务登记证及其复印件。(已领取“一照一码”新营业执照的纳税人除外)
3.《发票缴销表》和未经核实和未使用的发票。
4.住所和经营场所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搬运地点:
所辖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服务厅
动词(verb的缩写)处理所需的时间:
0-20个工作日
不及物动词处理流程:
接受-审查-批准
七。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注销登记前的清理工作
纳税人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清理下列事项:
1.清理发票
(1)纳税人携带《发票购领簿》和未使用的空白发票,连同填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办理发票作废手续。
(2)对于需要验新的各类发票,纳税人必须携带已验过的发票进行查验。
2.最终纳税申报和清算税
独立核算纳税人必须在结清发票后及时申报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所欠税款。
3.其他清理事项
(1)注销防伪税控设备及相关税务凭证,当年未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及其他税务资料。
(2)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不独立的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不需要清税和发票。但必须凭其总公司出具的“总公司负责清理税款和发票”的证明申请注销,并上交相关税务证明和资料。
(3)对于破产企业,提供《账户缴税功能变动表》在发票注销、税款清缴、防伪税控系统设备注销后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不再进行清税检查。
(4)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对已经办理出口退(免)税证明的纳税人进行出口退(免)税清算,清算后缴纳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5)各类纳税人资格(如税收优惠等纳税资格)需要逐一取消。
(6)完成《发票领用簿》的核销。
(7)完成《发票领购簿》的核销。
(8)完成纳税人多缴(预缴)税款的清理。
(9)完成所有税源风险任务。
(二)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1.正在查办案件或违法违规案件的纳税人,必须先办理案件,才能办理注销登记。
2.对月中申请注销的个人“双套”户,当月15日后申请的,发票金额(含自开票、普通发票、专用发票)比照双定额,按高值和起征点征收税款;当月15日前(含15日)提出申请的,只按发票金额(含自开票、普通发票、专用发票)在起征点征税。注销月份要按规定申报缴纳。对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当月开具的普通发票所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当月申报时如需按上述计税方法征收税款,则冲减已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当月申报时不需要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征税的,已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
回到企业https://www.zhucesz.com/看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