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
第十三条卫生许可证填写的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应与工商部门核准的一致。
(二)生产方式填写生产、包装。
(3)生产项目填写卫生用品、消毒剂、消毒设备。
(4)生产类别应按附录3 《生产类别分类目录》填写,不得注明具体产品名称。
第十四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依法需要延长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延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
(4)生产车间平面布置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5)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6)检验人员和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证书,生产人员的健康和培训证书。
(7)市售产品的产品目录和标签说明。
(八)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的第26条:
生产经营消毒剂、消毒剂和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的单位,必须按《消毒药械和医疗卫生用品审批程序》的规定申请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登记,并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卫生防疫机构的监测管理。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处理条件: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2.生产工艺、车间布局和卫生设施符合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
3.有健全的健康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健康管理人员;
4.从业人员经预防性体检和健康知识培训合格;
5.有适合产品生产特点的设备,满足产品生产的需要,保证产品的卫生质量;
6.具备产品测试能力。
搬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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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房产证(房产证或不动产证,租赁需提供租赁合同)
生产场地平面图、生产车间和实验室平面布置图
生产过程和流程图
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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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清单
要生产的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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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办理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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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