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我公司名称、经营地址发生变更,办理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新领的营业执照需要加盖税票吗?
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帝子[1989]113号)第五条规定,因各种原因变更原营业执照和商标注册证的,视同新取得原营业执照和商标注册证,应按规定纳税。因此,重新核发的单位营业执照应按规定贴上。
2.问:公司登记制度改革后,不再限制股东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期限。该公司当时的注册资本为50万元,自成立以来一直未实际缴纳。你必须支付印花税吗?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1号令)和《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的规定,记录资金的账簿应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总额处盖章。企业未实际认缴出资,且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未记入会计账簿的,不需要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