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报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北京家辉科教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辉公司)诉迁西县家辉国际幼儿园(以下简称迁西幼儿园)、北京虹影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影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迁西幼儿园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费用8150元。
家辉公司诉称,千禧幼儿园未经许可,使用家辉作为其企业名称,在其幼儿园墙面、微信官方账号、招聘信息等公开资料的显著位置使用家辉字样,并在网站上声称其为“家辉国际幼儿园西迁分园”,对相关公众造成混淆,侵犯了京家辉公司的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千禧幼儿园是虹影公司的加盟店。虹影公司的官方网站载有关于千禧幼儿园的信息,并为千禧幼儿园提供业务指导。故未尽到商标调查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千禧幼儿园辩称,其企业名称是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的,使用“家辉”是合法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没有显著使用,因此不存在侵权行为。红磡公司辩称,千禧幼儿园只是加盟商,红磡公司只是对其教育管理和质量进行评估。红磡公司并未使用“家辉”字样,也未授权千禧幼儿园使用,故不存在侵权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家辉公司的注册商标是图形和文字的组合商标,在图形、字体、色彩等方面进行了选择、组合和设计。汉字全部包含简体字或繁体字“家辉”和拼音“家辉”,意义重大。千禧幼儿园作为同行业注册的婴幼儿教育企业,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家辉”名称,在其墙体、网站等公开资料中使用与涉案商标显著部分近似的标识,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家辉公司存在特定关系,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因此,千禧幼儿园被认为侵犯了家辉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虹影公司并未实际参与千禧幼儿园的经营,只是在网站上展示了千禧幼儿园的名称,不属于商标使用,不构成侵权。法院据此作出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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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是指将他人注册的商标或者近似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注册使用,使商标与企业名称发生冲突。处理此类案件应遵循诚实信用和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确定商标是否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似,主要考虑视觉效果,以及字体、发音、含义等因素。都被考虑在内。只要其中一个字形和读音基本相同,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产生误解,就会被认为是近似。同时,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也应予以保护。(一点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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