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名称的描述和要求
一.名称的构成
一般名称依次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划行业特色组织形式或商号(北京)行业特色组织形式。
1.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2.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行政区划置于其名称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使用控股公司名称中的字号;
外商独资企业使用外国(地区)投资企业名称的,可以在其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第二,字体大小
企业名称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不得使用行政区划作为名称,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者的姓名作为其名称:
三。工业
1.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的商业用语所表达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如果企业的经济活动性质属于不同的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在企业名称中表示行业。
2.企业名称未使用国民经济行业大类术语描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的经济活动性质属于国民经济五大类以上行业。
(2)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企业集团母公司。
(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同。
3.企业为了体现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其名称中字号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4.企业名称不应或暗示其有超出经营范围的业务。
四。组织形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其他法律规定,申请登记的企业组织形式可以不是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可以申请厂、店、部、中心等。作为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
动词(verb的缩写)管理水平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以“中国”、“中国”、“中国”、“国家”、“国际”等字样为前缀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国”、“中国”、“国家”等字样的;
(3)不含行政区划。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各政府部门设立的企业;
(2)企业集团;
(三)企业或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审计机构、典当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工商登记机构、专业经纪机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机构、专门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征信机构;
(四)股份有限公司。
(五)国有独资公司。
(六)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七)出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
(八)外商投资企业。回到企业https://www.zhucesz.com/看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