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南宁一购房者通过POS机购买了南宁市邕宁区江湾路一套公寓,但她发现3万元没有进入总房款。在多次追讨未果后,她以“不当得利”将收款人和开发商告上法庭。1月8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家居公司收到的法院传票。
庭审时,原告王女士称,2019年5月13日,现场销售人员让她通过不同的POS机刷卡支付货款。但她回去核算时,发现其中一笔3万元多收了,但这3万元并没有刷到该楼盘的开发商,收据显示是刷到了一家家居公司的账户上。她多次向开发商追讨未果,希望通过法院追回多收的3万元。
对此,被告家居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家居公司既没有办理过POS机,也没有收过王女士的3万元,与开发商也没有任何业务往来,莫名其妙成为被告。
根据当时POS机经办公司——北京畅捷通支付技术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的解释,由于系统故障,导致交易名称显示错误,实际收款人为李磊。因此,原告起诉家居公司不当得利,希望法院查明真相,还公司清白。
POS公司发布的信息说明。
为第三人出庭的开发商代理人表示,根据原告与他们某销售代理公司签订的推荐服务函,对方支付的3万元属于推荐服务费。根据协议约定,对方在推荐原告承租该公司开发的公寓后,已经享受了相关优惠待遇,该3万元实际进入了该楼盘的代理公司。由于第三方支付公司平台的系统错误,错误显示收款账户是一家公司。由于开发商和置业公司没有收到这笔钱,不构成不当得利。原告应追加代理公司为当事人。
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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