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码
1.企业名称是企业法人成立的必要条件。它诞生于企业成立之前。企业名称依法核准登记后,符合其他条件的,企业方可申请设立;企业成立后,商号由企业在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基础上创设,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2.企业名称是人格权,不能转让;商号是具有知识产权性质的商事人格权,可以依法转让。
3.企业名称应当依法在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使用;商号一经使用即生效,无需注册。
4.企业名称一般能反映企业的所在地、行业和组织形式;从字面上看,一个商品名称一般不能反映相关信息。
5.企业名称一般用于政府管理、合同、诉讼等场合;商品名称通常用于广告、产品包装和其他商业领域。
6.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有合法注册的名称,但只有企业本身才能拥有商号。例如,一个分支机构有合法注册的名称,但该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商号。
法律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四条一个企业只能注册一个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也可以使用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六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业务特征、组织形式组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跨行业综合性企业的名称不得含有行业或者业务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