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后,该申请将被签发为《受理通知书》或《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告知书。
第二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颁发《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除非需要在一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否则申请人可以在签发窗口使用《登记决定通知书》签发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缴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和减税、免税、退税、缴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纳税等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纳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