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上海市居住证》持证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可以申请积分。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时,居住证持有人应在申领当月处于在本市就业并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状态,且前12个月累计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不含补缴)。本市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作为积分申请对象。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积分评价。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可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网上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或注册地区域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