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自己的名称。
本报北京7月9日电(记者杨兆奎)今天,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指出,企业名称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有影响的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网站名称等。作为店铺名称,误导公众,除非获得授权。
草案指出,下列情形的企业名称不得与其他企业名称相同:设立登记被撤销、名称变更登记未满一年的;注销或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但受让人除外;与在同一登记机关登记的不使用行业或者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但投资关系除外;他人注册或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
此外,意见稿还指出,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企业名称,也不得含有其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名称,除非获得授权。
杨兆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