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人在问,公司从路边摊买了几百元的蔬菜水果,但是没有拿到发票可以税前扣除吗?其实税务局在这个问题上早就有明文规定了。
2018年第28号公告:
对方为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从事小散经营的个人的,其支出凭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或收据及内部凭据在税前扣除,收据应注明收款公司名称、本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支付金额等相关信息。小规模经营项目的判断标准是本人从事应税项目的经营项目的销售总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明文规定的起征点。
以上公告是国家对公司发生的一些小额零星费用的政策,但很多会计人员对此事还是有一些疑问。今天就让我们跟随边肖的步伐来解开这个谜题吧。
一、公告的解释
1.合适的主题: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明文规定,除国家机关、本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农村小摊贩外,所有纳税人均应办理税务登记。
本人从事小型零散经营项目:小型零散经营项目可以解释为属于增值税应税范畴,但未达到起征点的经营项目。销售商品、服务、提供劳务等。都属于增值税应税范畴。《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即自然人)。但在28号公告中,基于财税[2016]36号文的明确规定及其底层原则分析,此处的“个人”仅指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因此,在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支付时,不适合该政策。
2.收据凭证
28号公告要求,收据应注明收款公司名称、本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付款金额等相关信息。该凭证没有规定标准格式,但要求的信息必须详细填写,否则收据不符合要求,不能税前扣除。
第二,适量
1.按时纳税者,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
2.按时间纳税的,每次(日)总销售额为300-500元(含本数)。
注:在适宜区分月缴和月缴时,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自然人只能按月申请起征点,不能按月申请。也就是说,自然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每次收入超过500元,付款人就不能再使用自制的收据进行支付。
三。实际例子
1.我为公司提供传单发放服务,企业支付390元——适合签收,不需要发票;
2.公司从我这里买一台二手打印机,支付495元——适合收货,不需要发票;
3.公司从我这里采购员工食堂用的食材,付了460元,适合收货,不需要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