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的性质是什么?有什么要求?需要资质吗?
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具备主体资格,享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即物业服务企业的设立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资金。(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018年3月8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物业服务公司不再需要资质。随后,2018年4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再次修改了(物业管理条例),删除了第二十四条中“有相应资质的人员”的字样。
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删除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除“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一句。
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除“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此后,从行政法规层面,彻底取消了物业企业资质的相关规定。物业资质取消后,新成立的物业企业只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包含物业服务,无需申请资质即可正常经营。关于财产问题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