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在于审批机关不同。企业名称拟命名为“省级”行政区划的,应先由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再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名称可以冠以企业所在省的名称: (一)历史悠久、知名品牌的企业;(二)外商投资企业。(3)国家公司;(4)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法律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
第八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业务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可以是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含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地市级(含设区的市、自治州、地区、盟,下同)或者县级(含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下同)行政区划。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开发区、垦区的名称可以与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连用,但不能单独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