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昆明的张俊梅焦急地等待着二审的通知。他所在的劳务公司被他人私刻公章,引发租赁纠纷。但昆明市官渡区法院一审判决他承担连带责任。为此,张俊梅在向二审法院的上诉中要求“法院重新审判”。
刻公章签合同
2018年初,昆明永陵劳务公司在中标魏勇高速S41、金曼高速、袁满高速部分劳务分包项目后,委托承包商刘文华作为其代表负责相关工程事宜。
但刘文华在未经永陵劳动服务公司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为方便业务,私自刻制了永陵劳动服务公司的3枚公章,并在未经永陵劳动服务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用于其他工程范围。
2020年7月,永陵公司在发现上述刘文华私章后,向云南保山施甸县警方报案。同年10月30日,施甸县公安局给予刘文华行政拘留10日,并收缴印章1枚和印有公章的纸张8张。此前,云南省昭通市政府工委发布问责决定,称“昭通市司法局工作人员以‘刘文华’身份从事经营活动,决定给予刘(书面)问责。”
在代理永陵劳务公司的同时,与租赁工程机械的刘某某签订租赁合同。该合同盖有永陵劳务公司的公章,是刘文华私刻的。刘某某因刘文华拖欠租赁费,起诉刘文华和永陵劳动服务公司。2021年6月28日,昆明市官渡区法院作出判决:在私刻永陵劳动服务公司公章,但刘文华未到庭的情况下,判决刘文华支付刘某某1万元;永陵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冲突的建筑工地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存在在刘文华私刻公章的事实,但在刘文华作为永陵劳务公司负责人从事民事活动时,“完全有理由相信刘文华有权代表永陵劳务公司”张俊美在上诉书中表示“我根本无法相信。刘文华私自刻制公章,并租用了吊车。整个事情公司完全不知道。我怎么能相信他有权代表公司?
此外,刘提交的《吊车租赁协议》中记载的起重机设备使用地为“红河州元阳县高速公路第十一师”,而刘提交的《欠条》中记载的设备使用地为“第五师”,这一点值得商榷。这显然是两个不同的建筑工地。
因此,永陵劳务公司代理律师高度怀疑原被告涉嫌虚假诉讼恶意串通,企图欺骗法院以达到骗取吊车租金的非法目的。
华商报记者丛志国
报告/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