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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票人能写公司名称吗

发表日期:2022-11-21 08:47:28

公司名称一直是公司成立的一个关键点,就像我们每个人都需要有一个名字,但有时候大家都知道盗用另一家公司的名字是违法的。那么,公司的名称受法律保护吗?公司名称被侵犯要承担什么责任?

网友:名字被侵犯公司承担什么责任?

湖南华林律师事务所孙涛律师回答: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个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的,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权和财产权。

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孙涛律师分析:

侵犯公司名称的行为:

一是非法干涉企业名称权。

企业有自主设定名称的权利。只要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要求设定自己的名称,只要名称符合真实性原则,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非法干涉企业更名权。

企业有权依法变更其姓名权。只要不违反国家关于设立企业名称权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非法干涉企业使用姓名权。

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1.非法使用他人的商业名称。企业名称权是一种专有使用权。除企业本身外,其他企业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使用该名称,否则构成侵权。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权是典型的冒用他人企业名称和盗用他人企业名称。

2.不使用他人商业名称的行为。企业名称部分或者全部转让后,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使用另一个企业的名称。应当使用而未使用的行为,也是对另一企业名称权的侵犯。

第四,非法干涉企业名称权转让。

企业名称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的。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名称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的,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个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并报原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转让的企业名称。”

姓名权包括:

(1)命名决定权

姓名权是姓名权最基本的内容。民事主体有自主决定姓名的权利,但在我国,法律规定法人,尤其是公司法人要设定姓名,而且这个姓名必须登记。对于其他组织,如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名字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定,也可以不设定。

(二)姓名使用权

名称一经注册,即受法律保护,具有专用的效力。根据现行法律,在注册地,其他组织不能再以相同名称注册。

(3)变更名称的权利

在使用姓名的过程中,其所有人当然可以依法进行变更,但该变更未经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根据名称持有人的意愿,变更的范围可以是部分变更,也可以是全部变更。但对于已登记的姓名,变更后的姓名必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未登记的姓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姓名权

姓名权是姓名权中最具特色的内容。我国《企业名称管理规定》规定,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平价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及号码、号码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写及小写金额、出票人、发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盖章)等。“开票人”是发票的基本内容,不能缺失。103010号(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其实施细则已提请审议。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经过审核,是完全合法的。所以要不要复检是由企业内部管理决定的,复检的人也可以是出票人(自开票,自复核)。理论上,开具发票时,出票人和收款人可以是同一人,但出票人和审核人不能是同一人。而国税局认证系统可能只审核密码区,无法审核出票人和审核人。也就是说认证可以通过,但是不符合要求。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一次性、如实开具全部发票,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纳税人应按上述规定如实开具发票。出票人和审核人能否为同一人,暂时没有相关的详细文件。同时,发票的填开应遵循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原则上,出票人和审核人不应是同一人。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监制,仅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它不仅是纳税人反映其经济活动的重要会计凭证,也是记录卖方纳税义务和买方进项税的法律凭证。它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