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印章管理条例
(1993年10月18日民政部、公安部令第1号发布)
为保护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组织印章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现对社会组织印章的规格、发放和管理办法如下:
一、印章规格、样式和制度。
(1)社会组织的印章是圆形的。
(2)全国性社会团体印章,直径https://www.zhucesz.com/厘米,中央刊五角星,外刊社会团体名称,自左向右流转,由社团登记机关出具证明。社团总部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由社团登记机关核发。
(3)地方社会组织的印章,直径https://www.zhucesz.co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刊社会组织名称,从左至右圈出。当地社区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由社区总部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由当地社区登记机关出具。
(四)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印章的大小、式样和分布与其总部印章相同。
社会团体和分支机构的印章名称前,应冠以其总部的名称,前段从左向右绕圈,后段可从左向右跑圈。
(五)社会团体主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按照其登记或者核准的名称刻制印章。
第二,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和材质
(1)印章名称应为该社会组织的法定名称。印章名称用字过多,难以镌刻清楚时,可适当采用一般简称。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团体的印章,应当使用汉语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3)有国际交往的社会组织的印章需要标注英文名称的,应当同时使用中英文两种文字。
(四)印章中的汉字,使用宋体字并应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
(5)印章材料由发证机关确定。
第三,特种印章的发放
(一)钢印最大直径不超过https://www.zhucesz.com/,最小直径不小于https://www.zhucesz.com/,在中央刊物上发表和在外国刊物上发表的社会组织名称自左向右传阅,经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核准后刻制。
(二)其他专用印章应当在名称和式样上与公章不同,并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后刻制。
四。印章的管理和注销
(一)社会组织的印章,经组织登记机关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社会组织非法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或者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社会团体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应由专人保管,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保管人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四)社会团体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当将原印章交回组织登记机关,经批准后重新申请并刻制新印章。
(五)社会组织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将所有印章交回组织登记机关封存。
(六)社会团体被撤销的,其印章由社团登记机关收缴。
(七)社会团体印章遗失并被宣布失效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八)社会团体收缴和返还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