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具体流程如下:
1.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原税务登记机关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申请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和工商;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登记证原件(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登记表等。);
(4)其他相关资料。
2.纳税人提交的与变更登记有关的文件、资料齐全的,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按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通知其补正。
3.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的内容发生变化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变化的内容换发税务登记证;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内容发生变化但税务登记证内容不变的,税务机关不予换发税务登记证。
103010的第十六条
103010的第十七条
103010第19条
103010的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