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焦点是公司是否侵犯个人信息权或隐私权。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要看公开的信息能不能是个人的、可识别的,是不是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结合其他信息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个人生物特征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行踪信息等。一般来说,个人信息是公认的“可识别的”。根据判决书的限制和检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梁的个人特征,属于个人信息。那么公开的信息是否构成侵犯隐私?隐私是指一个自然人平静的私人生活,以及他人不想知道的私人空间、活动和信息。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的保护范围是交叉关联的,构成私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应当受到隐私权的保护。我国现行法律确实规定了隐私权的保护,但基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布的信息与前述信息源的内容不一致;(二)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添加侮辱性内容、诽谤性信息、不当标题,或者通过增删信息、调整结构、改变顺序等方式造成误解的;(三)上述信息源已经公开更正,但网络用户拒绝更正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拒绝更正的;(四)前述信息来源已经公开更正,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仍发布更正前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