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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手册是否应注明公司名称

发表日期:2022-11-21 09:33:34

问个问题

母公司的《员工手册》当然适用于子公司吗?

情况

2010年9月14日至2013年5月21日,该员工在a公司工作,2013年5月21日至2014年6月30日,该员工在b公司工作,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2日,该员工在a公司工作,2014年7月1日,该员工与C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此外,C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此外,2015年5月22日,员工在项目现场与A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工作人员田发生纠纷。2015年5月26日,C公司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C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源于C公司母公司A公司的《员工手册》,员工A在A公司工作期间,公司向员工出示了《员工手册》,但员工在C公司工作期间,C公司并未向员工出示《员工手册》。

裁判员

一审法院判决:

C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本案中,C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规章制度为其母公司a公司制定并公示的《员工手册》,C公司虽提出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决定适用母公司的《员工手册》,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与员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期间向员工公示了《员工手册》的内容, 并且C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的签收和阅读确认也是员工在2010年9月15日在A公司工作期间签收和阅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母公司《员工手册》不能作为C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依据。因此,本院认为,C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违法的。

判决如下:丙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员工王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1https://www . https://www.zhucesz.com/元。

c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103010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辞退、除名、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据此,C公司依法承担举证责任。

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母公司的规章制度不一定适用于未经过改制程序(包括民主协商和公示或通知程序)的子公司;劳动者对与其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的知情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C公司证明了其母公司A公司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经民主程序同意,员工确认在A公司工作期间已阅读的事实,但C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母公司适用的《员工手册》或《员工手册》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已公示或告知员工。仅因该员工在A公司工作期间签收了《员工手册》,且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员工手册》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不能认定该《员工手册》与他的《员工手册》的身份相同,故不能判定C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已完成对规章制度的宣传或告知的举证责任。c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证据不充分。因此,一审判决认定终止违法并无不当。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论

用人单位往往希望通过《员工手册》第39条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第二种立即解除方式“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受到用人单位的青睐。但是,如何利用好这一条款很重要。如果用人单位疏于管理,操作不当,即使劳动者违反了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也很可能违法解除。大部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都是《劳动合同法》写的。但不是用人单位制定了《员工手册》,劳动者自然遵守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员工手册》第四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并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内容,使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而有子公司的用人单位,其《员工手册》通过转换过程不一定适用于子公司,应当公示《员工手册》或者适用于母公司的《员工手册》,或者告知员工。建议用人单位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员工手册》后,对新录用的劳动者进行《员工手册》内容的培训,并记录培训过程,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